男子網聊得小學女生學校地址 尾隨回家將其強奸
【來源:易教網 更新時間:2024-01-07】
38歲男子冒充17歲少年,通過網絡聊天套取未成年人住址并實施強奸
網絡聊天中的謊言
現在,手機上網已經變得非常普遍,就連小學生也會經常使用手機上網。去年12月底,38歲的孫某通過網絡結識了12歲的小佳(化名)。孫某謊稱自己17歲,是一名中學生,并使用假名字李小宇。在和小佳聊天時,孫某特意詢問小佳的家庭住址和上學地點,并表示想見見漂亮的小姑娘。
騙取住址并實施猥褻
當小佳提到她家住在南關區附近時,孫某起了歪念。今年1月4日,孫某以想見見小佳為借口,在小佳學習外語的輔導班門外等候。當時,孫某看到小佳后,走到她身旁詢問她的學校和年齡。得知小佳是12歲的小學生后,孫某將小佳拖進胡同里,并用刀威脅她不要聲張。他對小佳進行了猥褻,并讓她回家。
再次施暴的恐怖經歷
幾天后,孫某按照小佳告訴他的家庭住址找到了小佳的家。孫某猛烈地敲門,逼迫小佳開門。當時小佳的父母已經上班,她一個人面對孫某非常害怕。雖然小佳試圖躲避,但由于孫某力氣大,他對小佳施暴并強迫與她發生性關系。之后,孫某離開了。然而,不到1個小時,孫某又回來砸門,并再次對小佳進行施暴。
犯罪嫌疑人的被抓獲
小佳不敢將這一切告訴父母,直到今年1月7日,孫某再次來到她家時,正巧她的父母在家,將孫某逮捕并送到派出所。警方調查后,孫某因涉嫌強奸罪于2013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,經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檢察院批準,于2013年1月19日被逮捕。
量刑建議
犯罪嫌疑人孫某涉嫌強奸罪,涉案事實已經查清。他在主觀上有強奸婦女的目的,并在客觀上實施了強奸被害人的行為,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,孫某的行為構成了強奸罪。根據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《量刑指導意見(試行)》,對于強奸婦女一人一次的情況,量刑起點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之間確定。而孫某強奸小佳兩次,因此基準刑確定為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之間。考慮到他強奸幼女和入戶強奸的情況,建議在基準刑上增加20%-40%和20%以下的刑期。綜合考慮,對孫某的量刑建議是有期徒刑八年四個月至十年之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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